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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随着复杂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变化普通民众的心态发生了转变,由原本的厌诉心理迅速转变为依赖于用诉讼去解决的积极心态。新型的法律现象因此衍生,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重复诉讼,这些现象被称为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的出现已经严重的破坏司法秩序,甚至影响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上须采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理论上,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一定意义上而言,是立案登记制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必然后果。此类现象由之前的偶尔出现过渡到现在的频繁发生,其中有规律可寻。在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实践中大量出现,是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重中之重。尽管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在实践中泛滥,却依旧无法得到有效的抑制。原因在于:一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民事诉权滥用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提前发生性的特点,让法院很难在立案阶段分辨出来:其次,民事诉权滥用有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因素,法律层面,民事起诉要件的缺陷,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是诱因;在社会层面,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廉价的诉讼成本同样是重要的原因。实践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行为人带有主观恶意不断制造无意义的诉讼,不仅无端占据司法资源、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破坏社会秩序,而且抢夺每个公民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侵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出于抑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目的,国家必须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路径。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除了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确立严格的诉权要件、理性控制诉讼成本,我国还应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针对如何规制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文中采用了理论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成功规制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方法提出意见,联系我国实际,探究如何进一步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路径,保证有效的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发生,力求诉讼行为走向正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