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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作为传统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专制社会国家机器的运作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视。胥吏虽然处于权力等级的底层,但是胥吏的活动却几乎贯穿于基层州县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并且胥吏沟通着地方与中央,官府与百姓之间的联系。因此探究胥吏的生存状况、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将有助于了解胥吏在基层州县法律活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以期能够更加全面的评价胥吏阶层的历史地位。以清代的基层胥吏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因为清代是胥吏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并抵达高潮的一个阶段,也是其终结朝代,以清代胥吏为研究对象更具有典型性。二是州县胥吏作为政令的最终实施者并没有引起法史学界的重视,对于胥吏的论述大多局限于中央六部胥吏,对州县吏肯的研究可以弥补法史学研究的不足。胥吏作为在官服役的百姓,一般以五年为期,期满之后原则上可以考职授官。胥吏一般来自于普通百姓,也有一部分名家士绅子弟和“无赖之徒”充斥其中,但是数量很少。胥吏的职能分工细致,各司其职。但是胥吏的生存环境却很恶劣,他们往往在政治上地位低下,经济上合法收入微薄,观念上也不被士人接受。
但是基层胥吏在州县衙门中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几乎涉及基层政府从事的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内容包罗万象,职责重大。比如胥徒要负责现场勘验、传拘缉捕、监禁人犯、执行刑讯、递解人犯、执行刑罚,还要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在配人犯。书吏不但要协助案件的审理,比如填写勘验记录、拟写差票、堂事录供,还要协助主官引律援例,调解民事纠纷。另外书吏还要负责办理文案、收贮档案、协助监管押解、钱粮征收等等。
基层胥吏对国家管理、社会稳定、司法实践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胥吏制度虽然有许多弊端,但是之所以没有被废除,是因为胥吏制度的存在对国家机器的运转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比如基层胥吏细致的分工保证了政令的顺利执行,客观上起到了权力平衡的作用;基层胥吏沟通了官民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的稳定有积极作用;基层胥吏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胥吏职能的专门化保障法律活动的运行。
虽然胥吏制度有许多弊端存在,但是胥吏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全面的评价胥吏阶层,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完整的认识胥吏这个特殊的阶层,更好的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法律活动,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