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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与监督,有效地遏制行政腐败,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然而又始终没有很好解决的社会问题.行政主体无论是利用制定规划性文件的方式,还是通过实施具体行为的方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都表现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属性.传统的控制模式着眼于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试图通过详细的实体规则来实现,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而着眼于行政权力行为的过程,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机制是实现权力控制的有效途径,是当前社会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