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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民法愈来愈重视对人格权的救济。生命权作为最基础、最重要的人格权,是各国法律保护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法律对生命权进行民法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但在理论上,对生命权民法救济的研究尚缺乏系统性,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归属、逸失利益和死者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及其继承等问题仍然存有较大争议。本文在综合各国学说与判例见解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概述生命及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并阐述损害以及侵害生命权所造成损害的范围。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讨论主要围绕死后发生的预期收入损失及其继承性、死者生前精神损害以及可继承性展开。第二章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的来源,其实质是探讨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是源于对死者损害请求权的继承还是自身所受的损害。在理论上存有“继承肯定说”和“继承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争议的意义在于是否赔偿死者倘若生存余命年岁中可以取得的收入损失(即逸失利益)和死亡的精神损害。本文支持“继承否定说”。第三章探讨侵害生命权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包括死亡造成的积极财产损害和消极的财产损害。积极财产损害包括受害人死前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规项目”和丧葬费用,消极的财产损害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和逸失利益。对“常规项目”的请求权死者在死亡前已经取得并可以继承。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赔偿;逸失利益存在理论难题且过于不确定,不能获得赔偿;最后本文还对我国的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探讨,认为其实属兜底条款,性质为死者精神损害较合理。第四章探讨侵害生命权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生命本身丧失的赔偿以及死者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生命本身丧失的赔偿,本文不予支持。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是否立即死亡,在非立即死亡时已经为死者所取得,可以继承。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属现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且该请求权与死者生前发生的精神损害请求权的继承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