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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模式是在以法治作为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管理模式所进行的改变,同时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内容。事业单位实质上是指一个主要资本来源是其他法人组织和国家拨款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组织,还是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之一。国家对于事业单位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事业单位应具备法人条件,这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是有说明的。因我国当下的法律法规对于“事业单位法人”规定和解释并不唯一,且对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无较详细和全面的政策规定;故此就“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来说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了解的。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起步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不完善的立法体系,简略的内容,尤其是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没有具体划分。正因为没有公法和私法的明确规定,所以不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一说,这一点使得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较为模糊。另外,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长期不能落实到位,事业单位规模不大,产权制度无清晰规划,缺乏自我发展动力和有效绩效考核,而行政区域和行业部门等又对其机构设置、布局和业务活动有这条块限制,因此大部分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方面,事业单位也存在着例如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缺位,不完善的决策链,管理层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奖励与约束的制度欠缺等许多问题。这些都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所以说,事业单位在法人治理制度上的不合理是其诸多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我国自身具体情况来说,对于事业单位的整体治理应该日渐加强,以促进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策发展相互促进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的形成。本文在国外公益机构治理,社团组织治理和现代企业治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应用制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管理科学等一系列理论知识,以及对事业单位法人定制、法人治理运行步骤和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一条链式的研究;就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激励约束机制、评估考核机制和健全监管等方法。此次研究将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在研究文献的同时进行实地考察,客观地描述了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确立过程及现状。把我国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团组织的治理结构同公益机构治理及国际典型公司治理的理论和经验相比较做出分析和总结,得到以下结论:合理配置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应规范设立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的分析来构建其治理结构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从举办主体出资类型来分类设置,并按照其实际规模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种模式。除此以外,笔者发现事业单位治理在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机构治理结构相比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前者在受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影响因素的作用下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善。追根溯源,突显出事业单位法人特点和体现出其本质要求是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目标的根本要求,必须强调的是,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运作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充分表现并不断巩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益性为前提进行整个运作。本文对于构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遵循法定程序的规范基础上进行的。并且就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方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采取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以确保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与此同时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二是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完善上要注重速率;三是从法制建设方面入手,对于事业单位管理立法等要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