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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以级别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制度,随着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不断探索,继而确立了以集中管辖、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等为辅的相应管辖制度。而在设置地方各级法院时则强调要与行政区划基本实现相对应,并形成绝大部分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呈高度重叠的现状。二者相互结合,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诉讼主客场、司法地方化等弊端。为有效破解司法权运行的地方干扰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开展了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先期探索,尽管在探索这个阶段取得较大成效,不过想真正摆脱司法地方化困境则仍前路漫漫。基于此,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区划,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四章、结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阐述了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及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背景、研究价值、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内容,说明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实务与司法价值,提出了其存在的困境并提供了解决的思路。第一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属性,分析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构成要素及界定,并对其提出合宪性的完善建议。第二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界定,主要解决这类法院管什么的问题,分析了这类法院管辖存在标准不明确、管辖类型筛选不科学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通过修法及明确管辖标准等建议来解决当前存在的困境。第三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级别标准,主要解决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由哪一审级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审级体系不完整及审级设置不合理的困境,并提出了变通解决方案及进阶方案。第四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地域区分,分析了这类法院存在行政区划与管辖范围跨得不够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困境的变通模式、平衡模式及理想模式。结论部分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并就之后的改革探索提出展望。相较于以往管辖制度,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对解决当前司法体制困境具有明显优越性。但是,该管辖改革的推进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与完善,包括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省级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等问题。待时机成熟,管辖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将跨行政区划法院转型为专门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