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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城乡二元结构解体,一体化格局形成重要时期,农民因死亡其房屋作为遗产继承时,由于继承人身份的限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用益物权属性,导致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产的权利难以实现。房和地的所有权分离是我们研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前提。本文以李某继承案为话题引出现实中关于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产的争议,然后总结争议焦点,提出笔者关于此争议的处理意见,继而进行法理分析,然后根据分析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建议。本文首先选取司法与理论界的典型案例,即“李某继承案”,主要内容是李某由于升学与工作原因从李庄村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来其父母去世,家乡留有一套房产,李某打算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但是却遭到李庄村村委会的阻止,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以李某主体资格不合格为由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这种现象的存在毕竟有其原因,因此之后笔者进行了案件分析,主要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导致的后果。不同观点部分列举了司法实践与学界对于城镇居民可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主要是一方支持,一方反对。此后是争议焦点部分,此部分主要是总结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城镇居民可否继承农村房产,主要是可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最后笔者亮明自己观点,即允许城镇居民在一定条件下继承农村房产。笔者对于“李某继承案”,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的角度,坚持公平原则,允许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产,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集体组织收回宅基地。同时,为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需要改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户籍制度方面。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因此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宅基地继承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包括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的结合;必要性分析部分包括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和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论文结尾部分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建议完善。此部分主要从制度构思和权利行使以及辅助措施方面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