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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新的商品交易模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网络购物风靡全球,无论是参与网络购物的人群数量,还是网络购物的交易额都是节节攀升。但是在火爆的网络购物背后,我们也看到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在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即使并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可能因为缺乏合理的注意义务,给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导致侵权损害结果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以及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在国内存在着很多争议。正确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责任形式,既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创建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本文拟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可归责性入手,进而探讨现有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同时采取独立责任的责任形式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从而得出本文的观点:针对网络用户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是在其过错范围内的独立于网络用户的自己责任,而不是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过错责任理论、利益平衡理论以及社会成本控制理论来探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可归责性问题,进而简要介绍英美法系的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制度,从而得出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责任认定标准。第二章主要讨论了现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缺陷与不足,主要是从该制度存在的理论误区和实践困境入手,现有的共同侵权理论并不能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操作中面临的种种困难。第三章主要探讨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责任形式选择问题,通过上文的论证已得出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着理论误区和实践困境,我国理应需要寻找更加合适的责任形式来加以规制。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的独立责任因为具备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可以作为新的责任形式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进行规制。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前提下,建议司法实践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通过限制网络交易平台赔偿金数额,使网络交易平台在“连带责任”的名下承担“独立责任”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