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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使得农村基层出现了权力真空,于是在农民群众自发产生了一种自我管理的组织,尽管这种组织的名称各种各样。这种自治组织构的产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高层出于减轻农村治理成本的考量和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的考虑,对此采取了积极的支持态度。于是在1987年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过11年的试行,在1998年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由于该法律本身的某些缺陷、基层政权对村级组织的行政控制和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的不足,使得真正的村民自治仍然是一个遥远的梦想。我们不能因为梦想的遥远而停止追求,调查、研究、分析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问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一个宪法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法,力图对村民自治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作一定的探索。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村民自治概况和考察对象简介。笔者认为要分析和考察村民自治,首先得对我国村民自治作一番回顾。包括对有关自治理论的介绍;对我国村民自治的缘起和发展作了简要的回顾;对我国村民自治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归纳:指出我国村民自治推动了我国的民主建设和该项制度使得农村基层组织的政治权力更具合法性基础。在这部分最后对要考察的对象——公平镇的基本镇情作了简要介绍,其中介绍了该镇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状态和镇村两级的权力组织结构。 第二部分,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首先,国家法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表现在国家法对村民自治权的赋予和国家法对村民自治权的限制,然而实践中,作为村民自治立法权表现形式的村规民约常常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其次,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主要是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过度行政干预,包括人事干预,主要通过干预村委会选举来实现;财政控制,包括村财乡管、村干部补贴发放权;镇对村目标责任制考核。最后,自治组织同时的承担自治职责与行政职责之间的冲突,而现实中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角色与“代理人”角色常常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