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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特赦制度,是赦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死刑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符合逐步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立法趋势。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关于赦免制度研究基础之上,从赦免、特赦、死刑特赦概念的界定着手,提出我国法律情景下的死刑特赦,即建议在我国建立的死刑特赦制度的概念,首先从概念入手明晰制度本身。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从国内和国外两个视角考察了死刑赦免制度,鉴于死刑赦免各国以及我国不同时期的规定不同,不是所有国家的死刑都只适用特赦。本文虽然定位在死刑特赦制度,却是从整个赦免制度的高度去研究死刑特赦。国际层面详细介绍了美国死刑行政赦免的规定,国内层面分阶段介绍了我国死刑赦免的规定以及建国初期七次特赦实践。文章后半部分论证其建立的理由,并且分析了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需要厘清的两个疑难问题。之后又着重阐述了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的具体内容设计,在立法路径、决定机关、适用范围和对象以及程序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相较构建涵盖包括死刑在内的赦免制度,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建立死刑特赦制度作为死刑制度的内容,并在刑事诉讼法中给予具体的程序规制,采取针对具体案件的特赦,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尤其明确禁止适用死刑特赦的罪行和案件,保留现行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并稍作改动,以降低现实修改法律的阻力,争取尽早在我国建立死刑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司法权不可能完全独立,最重要的是,没有充分监督的权利就像潮湿的阴暗面,更容易发霉和变质。因此,对死刑案件的特赦更是对死刑案件的司法权之外的监督,其目的是更好的保障司法运行的公平公正。文章中虽然对死刑特赦的适用案件做出了较明确的限制,但还是希望一方面能够发挥特赦的灵活性,不要把制度限制的太死板,另一方面防止死刑特赦制度的滥用。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主张赋予每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申请特赦的权利,在事关生命权的案件中,法律的公平比效率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