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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WTO-TRIPS协议的签署,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在全球范围内推行UPOV模式的意图日趋明显。当今国际,以现代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为标志的农业新技术革命正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作为农业知识产权重要组成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国、印度都是重要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均制定了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因两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差异,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政策效应也存在所差别。文章以中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研究线索,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农民的权益作为研究对象,运用了行政管理学、公共政策、农业经济学、知识产权法等多学科知识,结合文献查阅、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等方法,比较分析了中国、印度两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对农民权益产生的影响,提出印度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农民权益保护工作的启示,试图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供参考。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第二章主要为背景介绍,包括文献综述、对农民权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等重点概念予以诠释以及主要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UPOV78文本为蓝本而制定,印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则独树一帜,在UPOV公约之外建立起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第三章主要对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突出特点进行分析。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印度以及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农民权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是文章的重点章节之一。在第二章对中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异同分析的基础之上,从两国植物新品种制度对农民权益的影响机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农民权益的产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农民权利的规定以及实施状况分别考察农民权益受到的影响。第六章也是最后一章,是对前四章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也是文章的重点章节。中国印度虽然都是发展中农业大国,但采用了不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途径也不同。第六章在分析了两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农民权益的影响的异同的基础上,提出了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印度,大胆创新立法,坚持保护农民权益;坚持本国种子市场化原则,以我国市场化方式带动提高农民的收益;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寻求育种者、农民、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平衡机制;坚持与国际接轨的理念,坚定不移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坚持本国国情,合理应对国际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