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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犯罪行为,威胁社会治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对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及行使性自由权利造成巨大影响。对于猥亵犯罪,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台湾地区在猥亵犯罪上的立法体系更为完善,同时具备相应的针对不同社会现象的猥亵犯罪量刑标准、犯罪判定等,尤其是对于猥亵行为的犯罪手段界定、犯罪主体认定、惩罚力度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许多差异。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两岸猥亵犯罪的法益保护及构成要件的区别,试图理清台湾猥亵相关犯罪中此罪与彼罪间的区分标准,以期减少大陆实务上关于此类犯罪发生的模糊或有争议之问题,并且针对将来可能修法之方向提出修法建议,乃为本文之研究该课题之研究动机。本文架构上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第一章分析了两岸猥亵犯罪的立法沿革、对其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第二章则先自猥亵犯罪构成要件相关内容作论述,推导出大陆现行法之适用困难,同时点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猥亵犯罪罪名设置与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如猥亵行为概念、加重结果犯的处理等相关问题讨论、评析。第三章则针对第二章提出的两岸立法不同之处,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辅以大陆社会现分析及实务见解,作出结论与修法建议,对台湾地区做法取其精髓去其糟粕,以完善大陆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