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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由完全垄断逐渐向寡头垄断转变。《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对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管理,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且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一标准是根据公司的营业额来确定的,且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为强制申报制度。然而,由于保险行业固有的自然垄断属性和提高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笔者认为垄断型结构是保险市场竞争的趋势,也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因此,如何确定保险经营者的营业额,从而在维持市场的竞争性和促进行业的竞争力之间达到平衡,便成为了实施《反垄断法》后进行经营者集中时的—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入手,首先分析确定保险企业营业额的目标及各个考虑因素,进而考察反垄断法实施之前我国保险企业采用的营业额计算方法,然后主要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确定保险企业营业额的具体措施,最终探讨在反垄断法下中国保险企业如何确定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