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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有力措施,对呼之欲出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富有一定借鉴意义。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金融结构调整阶段,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配套措施出台,相比危机中应急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其建立成本较低。韩国在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秉持循序渐进原则,经历两年的制度建立初期、四年的制度过渡期以及长达十年的改革调整期,表现出相对成本较低、保护对象广泛、主管机构监管职责逐步增强、“以美为师”四大特点。韩国存款保险制度以1995年12月颁布的《存款人保护法案》为根基,施行强制保险、限额赔付,保费收取按照简化的差别费率体系实行目标基金制,保费支付执行预付款制度及概算给付金制度。从组织机构来看,韩国存款保险公司(KDIC)是处置破产机构的专业部门,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提出专业化意见,其职能正逐步从“成本最小化”向“风险最小化”过渡。韩国注重存款保险公司与各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调,避免机构藩篱导致责任推诿,这些制度设计理念及其机构框架值得中国相关制度建设加以引进。韩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近20年来,历经两次金融危机及储蓄银行倒闭风潮的考验,发挥了保护储户存款、维护金融稳定的正面作用。而相关制度也存在着储蓄银行道德风险增加、存款保险基金中储蓄银行账户赤字严重的两大弊病,这些问题需要中国加以注意。中国既有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无法适应金融改革步伐,向显性过渡已成大势所趋。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收益,落实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回归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原有角色方面启示着中国相关制度的建设方向。具体而言,中国应在制度建立初期实行简化的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注重提高风险处置效率相关制度的设计,采取措施提高存款保险公司资金回收率,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监督管理权及早期纠正权,把握金融改革有利时机,加快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最终在金融体系变革的过程中维持国内银行业的总体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