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它们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小区住房消费权益己经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对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影响了业主大会正常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立足这两部法律,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分析业主大会的主体地位现状,本文欲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困境的分析,明确业主大会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业主大会设立的理论基础。业主大会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共同部分所有权和成员权。基于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的共有权利和由此产生的成员权利,为维护共同的生活秩序,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建筑物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而建立业主大会。第二章,实体法视角下的业主大会主体地位。《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赋予其各项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致使业主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得不到确定,为维护业主的利益的工作开展带来困难。不仅立法上如此,理论上对于该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但是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某些地方法院赋予业主大会“其他组织”的身份。由这种司法先行于立法的现状我们可以得知,赋予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已经到了急不可待的形势。第三章,程序法视角下的业主大会主体地位。实践中业主大会为了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参与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现行立法没有赋予业主大会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各地方法院对于涉及业主大会的诉讼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导致了司法的混乱。立法上关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更是违背了诉讼平等的原则。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的权利机构,赋予其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第四章,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确定。只有赋予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能力参与到更项物业管理民事活动中,将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维护的最佳方式。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民事主体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本章通过介绍授予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比较法上各国的立法模式,借鉴其先进立法,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国情,得出业主大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所以笔者建议将业主大会定性为“其他组织”。结论,本文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域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居住的主要方式。明确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是保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常操作的必要。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在将来的立法中授予业主大会主体地位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