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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扶贫历史中,政府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在经历了救济式扶贫(1978——1985)、开发式扶贫(1986——2000)和多元化扶贫(2001——2012)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指导方针,在全国范围内拉开了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帷幕。而同年出台的《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则进一步推动了精准扶贫思想在扶贫攻坚中的应用。精准扶贫基于对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扶贫资源的精准配置,有效的解决了扶贫进入深水区后扶贫效果下降的问题。然而,政府主导的扶贫行为也存在一些约束与局限。在面临冲击时,政府非单一的目标函数会因政策失灵而带来资源的浪费与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政府对贫困人口的直接救助还会挤出私人救助资源,并诱导贫困人口对救助产生依赖性,进而削弱救助的减贫作用。这也导致我国政府的扶贫支出虽然大幅度提高了农村的人均收入,但是在较贫困地区的效果并不显著。为了弥补政府在扶贫攻坚中受到的约束与存在的局限,世界银行(World Bank)在2001年发布的报告中提出要利用市场的力量为穷人服务,进而达到减缓贫困的目的。Prahalad(2006)指出,可以通过创新商业模式为处于金字塔底层的消费者服务,帮助创造一个更公平和更以人为本的社会,进而消除贫困。其核心观点是商业机构可以“行善赚钱”,即商业机构可以创新参与消除贫困的行为,在企业层面获取不菲利润,同时也能在社会层面帮助地方缓解贫困。另一方面,各种非营利机构也在减贫中发挥作用。即使在美国,除了国家财政负责的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乏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性机构、企业等)对贫困人群实施援助。由此可以看出,在扶贫攻坚中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扶贫攻坚工作决战的来临,自2014年以来,我国政府提出构建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和专项扶贫的“三位一体”扶贫格局,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力量的共同参与,共同决战扶贫攻坚。研究现有文献可以发现,由于扶贫的主要途径是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大家都默认扶贫的主体应该是政府,而少有文献将企业作为参与扶贫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企业公益慈善行为中的企业利益及其行为动机。因此,在国家决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背景下,本文尝试从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角度,研究“谁来扶”——参与扶贫企业特征,“为什么扶”——企业参与扶贫动机和“扶的效果”——企业参与扶贫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四个问题,最终形成对我国企业参与扶贫攻坚全面系统的研究。首先,在“谁来扶”——企业参与扶贫特征这一问题上,在人工整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关于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数据后,本文发现:西部地区的企业更倾向于参与精准扶贫;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企业更倾向于参与精准扶贫;规模大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更倾向于参与精准扶贫。该结果在经过Heckman两步法处理选择性偏误后,仍然成立。而所有权性质则对企业参与精准扶贫无影响,即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不是参与扶贫企业的特征。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我国将扶贫攻坚列为三大攻坚战及号召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后,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有强烈的动机参与精准扶贫。对于国企而言,其由于政策指向,必须参与精准扶贫;对于民企而言,其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具有强烈的政治动机参与精准扶贫。其次,本文验证了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政治动机。本文将地级市因为精准扶贫被新闻联播报道这一事件作为政策冲击,构建了双重差分(DID)模型,来验证其对地级市的上市公司扶贫项目的影响。研究发现,地级市因为扶贫被新闻联播报道会显著正向影响地级市的上市公司扶贫项目数量,在经过一系列内生性检验后该结果仍然成立。这表明上市公司参与精准扶贫具有强烈的政治动机,政府可以有效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然后,在“扶的效果”——企业参与扶贫经济效果这一问题上,本文发现上市公司的精准扶贫参与行为会显著正向影响上市公司的效益,在利用自变量滞后一期缓解内生性问题以及工具变量法缓解内生性问题后,该结果仍然成立。进行异质性分析则发现,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经济效果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和西部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小型企业和东部企业,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经济效果并不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参与精准扶贫通过两个渠道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一个是声誉渠道,参与精准扶贫会提高企业的媒体声誉,然后提升企业的效益。第二个渠道是缓解融资约束渠道,参与精准扶贫会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然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在“扶的效果”——企业参与扶贫社会效果这个问题上,本文将县级区域获得的上市公司扶贫项目当作政策冲击,构建了双重差分(DID)模型,研究其对县级区域农村人均收入的影响。研究发现:(1)得到企业扶贫的县级区域,农村人均收入的提高优于没有得到企业扶贫的县级区域,且企业扶贫力度越大,县级区域的农村人均收入的提高也越多;(2)在西部的县级区域、人均GDP较低的县级区域以及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的县级区域,企业扶贫参与的效果更好,即企业扶贫的效果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并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3)企业扶贫主要通过发展当地特色农业进而提高当地农村人均收入。上述结果在经过一系列的内生性处理和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这表明在我国政府的号召下,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可以有效提升目标区域的农村人均收入,并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利用企业的力量参与扶贫攻坚,被证明是有效的。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后续政府的扶贫工作应着眼于防止已脱贫地区出现返贫。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推断,将企业扶贫行为与乡村振兴计划有机结合,可以有效的利用市场力量继续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巩固我国扶贫攻坚取得的成果。本文通过对企业参与精准扶贫的研究,从两方面对现有研究做出拓展。一方面,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从企业参与扶贫的角度对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进行拓展。本文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框架。以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研究,多从公益慈善的角度研究其动机和效果。本文则基于一个新的视角,企业参与扶贫这一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动机和效果进行了研究。与以往基于公益慈善角度的研究不同,基于企业参与扶贫这一角度的研究,不仅能研究其对企业自身的影响,还能研究其对目标区域的影响,能够更好地评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提升。另一方面,在反贫困研究领域,从企业参与扶贫的角度对其进行补充。以往关于反贫困的研究,都是基于政府视角,研究政府的行为对反贫困的影响和作用机制,较少有研究从实证的角度研究非政府力量对反贫困的影响。本文从企业参与扶贫这一角度,研究了非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在反贫困过程中的影响和作用机制,丰富了关于反贫困领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