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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数量不断激增,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是当前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民事司法,实现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是一种新的工作思路。2009年12月22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案机制,积极探索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机制和方式,做好服判息诉等工作。本文分四个部分论述主题。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调解优先原则概述,通过论述调解的概念及调解优先原则的涵义,并进一步指出检察机关调解优先原则的涵义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引入调解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现实基础,通过论述检察机关调解部分民行案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与社会稳定;检察机关由专门机构负责民行抗诉,民行法律专业知识深厚,适合担当调解;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有利于当事人接受与认可来表明检察机关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的可行性并适合进一步推广适用。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将来民行检察工作适用调解优先原则积累更多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解优先运行机制的构建。总结民行检察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的运行机制,进一步与法院做好庭前和庭后的调解工作,并积极的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的作用,做好抗诉申请后的调解及调解回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