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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的发生,给人民财产和经济交易造成巨大创伤。一直以来,它都受到了立法、司法及学说的高度关注。不论何种法系,以及何种规范形式,不可抗力作为免责制度,依附于履行障碍法,成为法律体系的必备内容。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描述了去年整年度自然灾害在我国的发生情况,对国民经济的巨大冲击,以及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经济交易,特别是经济合同的影响。颇具遗憾的是,不可抗力制度在中国法上沉睡不醒,它并不能为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作出有效且经济的利益分配。赋予不可抗力制度以活力是本文的目的。第二部分是不可抗力认定的现状梳理。根据对典型国家立法以及国际统一法有关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和基本范畴的具体分析,得知其基本情况是,大陆法系曾经较为严格,现有所放宽。相较而言,英美法系和统一法一贯宽松,而我国法表现最为严格。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曾过多地遵守概念体系,使得认定严格程度过高,不可抗力几乎得不到适用。德国通过修法的技术手段,将不可抗力的范围放宽至实际履行不能和道德不能场合。即便如此,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依旧是非常严格。而与此对照的英美法国家,更加承认对当事人损害的保护。一方面包括承认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自我安排,另一方面能够以利益平衡为着重点,弹性的认定不可抗力。学界认为,《合同法》的立法参照了国际立法,其本意是像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更强调对当事人损害的救济,但是事与愿违。就法系特征而言,我国合同法大抵如大陆法系国家,对待不可抗力的态度,更看重履行障碍本身的绝对强度,以及能否免责的单一法律效果。从这一方面来讲,我国法的发展似乎只能选择如德国法一般对条文进行修补。显然,从立法论的角度来解决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于当下司法实践而言意义不是很大。解释论成为化解我国司法僵硬难题的基本出发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不可抗力认定的动态视角。即认为存在这么一种理论,如果承认合同法中的若干原则——合同内容控制原则,合同忠实原则,情势不变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在该原则下的若干构成要件——不可预见性,过错,不可克服性,完全否定因素,风险分散可能性的相互作用——或促进不可抗力的构成,或否定不可抗力的构成。在这么一种弹性的变化下,因其协动导出障碍强度的大小,再认定有无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能。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之中约定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以此增加不可抗力事项,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但要以事件性质类似性为底线,承认或不承认约定事项。第四部分介绍了不可抗力法律效果的动态化展现。动态化视角除了可以有效判断不可抗力的认定,还可以细化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共同协商,延期履行,价格调整和合同解除等。这些法律效果层级可观地反映了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不可抗力事件的障碍强度越弱,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效果更趋向于维持合同的稳定性和约束力。除了救济途径,动态化的表现还可以反映在责任免除方面。义务免除不是责任免除的当然包含,只有当障碍强度强到严重阻碍合同履行的时候才能免除义务,因为它只依附于合同的解除。在责任承担上,应当根据不可抗力要件的满足情况,免除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部分免除责任,包含债务人过错和不可抗力两制度双轨作用的当然之意。第五部分是余论,适当阐述履行障碍"一元论"问题。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果在更宽泛的程度上得到满足,那么当障碍程度表现更弱的时候,他就能体现为情势变更。分析德国法可知,其所谓的交易基础丧失,其实就是更为宽松的不可抗力。与此同时,在我国法,不管是立法历史文件,还是学者理论,也有同样观点的持有者。在承认动态论的基础上,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强弱变化,将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统一化,为履行障碍"一元论"做理论支撑。"一元论"可以避免司法实务中对案件到底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的踌躇,可径直根据要件满足强度导出障碍程度大小,并直接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最后为本部分及此文作简洁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