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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起源于美国,从诞生到今天已经接近四十年,但是直到最近还不乏有人称其为新兴的法律制度。在美国近四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公民诉讼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和成熟了。立足于这样成熟和完善的美国背景的公民诉讼,对于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科学宝库。
首先,本文厘清了美国公民诉讼的概念,将美国公民诉讼纳入到美国公益诉讼的大视野之内,并且与美国集团诉讼、美国代表诉讼进行了比较。其次,详细列举了联邦层面和州层面的公民诉讼的立法规定。笔者尽可能全面的归纳了美国公民诉讼的立法规定,且着重强调了美国十六个规定公民诉讼法令的州的立法情况,以改变以往研究美国公民诉讼中“重联邦、轻各州”的现象。再次,美国公众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之外,还可以直接根据一些理论基础作为提起公民诉讼的理论依据,为此笔者选择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妨害公众理论”三个有特色的理论,对其进行了剖析。而且作为“认真对待权利”的一方主体——政府为了进一步保障公众参与公民诉讼,也出台了许多鼓励公民诉讼的程序性保障。最后,文章阐述了美国公民诉讼对中国的启示。美国公民诉讼作为“他山之石”,如何“攻玉”?笔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