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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西汉时期官吏法为研究对象,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结合传世文献为基础资料,运用“二重证据法”勾勒出西汉官吏法原貌;并进一步结合《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和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司法案例,来考察当时官吏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并总结其执行特点。最后考察西汉官吏法的历史意义。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为学者研究汉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一手资料。其中的《二年律令》由526枚竹简组成,简文包括有27种法律条文和一种《令》。《二年律令》是其原有律和令的总称。这些竹简是研究西汉前期法律制度,刑罚体系及其所反映的当时政治,经济制度的最原始的资料,对研究秦汉法律的异同,联系和变化发展有重要意义。《奏谳书》由228枚竹简组成,其性质是议罪案例的汇编,时间包括从春秋时期到西汉初期的24个案例,其中有十几个是关于西汉初期的案例,本质上反映了汉初法律的特征,同《二年律令》在内容和本质上是相关联的。 西汉以前,我国的官吏法已经随着官僚制度的确立,在思想和制度上初具雏形。汉初,惩亡秦之弊,确立以法治吏的精神。意识到“治民先治吏”的高祖,文帝和景帝都重视官吏法立法。武帝时代是西汉立法史的高峰,在官吏法立法和执行方面取得极大发展,基本构建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吏法系统。西汉后期诸帝继承前代以法治吏的传统,颁布诏令,因时立法,进一步发展了西汉官吏法。形成包括官吏任用,职责,惩处和福利退休各方面全方位规范官吏的行为的法律。汉初政府不仅以诏令形式对官吏任用作出大政方针上的指导,而且还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将其颁布,公告全国。汉初政府从身份,等级,财产,文化水平等方面对任官资格加以限制。而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传世文献,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律文如何从各个方面来规范各级官吏的行为,规定其法律责任。按照现代行政学的划分,这些大量的律令大致可以分为履行日常行政运作的职责;遏制腐败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维护中央统治的职责等,其规定都极为详尽,本文运用大量篇幅对此做了阐述。例如张家山汉简第93简规定官吏必须严格司法:“鞠(鞫)狱故纵、不直”要被“斩左止”。西汉继承了秦代法律,更继承其“以法治吏”的立国精神。制定了以《二年律令》为基础的官吏法,以确保其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严厉打击失职行为和渎职犯罪。小至使用驿传不当,化公为私、监管偷税漏税失察,大到把守关卡不严、打击强盗不力等等。因行贿受贿而徇私枉法、“鞫狱故不直”、“故纵弗刑”、狱吏殴打刑徒致死等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受到汉律的特别关注。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有罚金、徒刑直至死刑,轻重的依据是情节、性质和后果的不同。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涵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