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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联系和市场交易过程中,主体名义与行为利益相分离的现象总会引起各种混乱,打破各方利益平衡造成不公。隐名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现象,就是这样一个不断引发争议的典型。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对投资者的差别待遇和政府市场调控的经济利导政策,部分投资者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方式掩盖真实投资者的身份而使用其他名义和身份进行投资,造成隐名投资及隐名股东的现象不断出现。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这种“隐名”的投资现象做出明确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何正确处理因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司法界至今仍没有一个完整而合理的解决方法和裁决准则,而学理界则更是为了这些纠纷的性质与规制方法争论不休。这样的局面既影响了各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又使我国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受到了挑战。本文的论述目的是希望通过分析隐名投资有限公司产生的根源以及争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从而寻求出处理和减少隐名投资纠纷的途径。本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有限公司中“隐名投资”现象产生,并对其进行了类型归纳。进而在澄清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概念的基础上,深入探究隐名投资产生和不断蔓延的原因是: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观因素和客观上市场扶持政策安排与监管不力、法律对隐名投资的评价与预测功能缺失[F1]。随后的三个章节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首先承接前两章的论述,在第三章中对隐名投资纠纷进行了介绍和归纳,接而论述了隐名投资缔造者—隐名股东(即隐名投资人)的概念和特征。第四章则紧紧围绕隐名股东的核心当事人身份,对隐名股东在不同隐名投资类型中的地位进行阐述,并着重阐述了协议型隐名投资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法律关系的实质为隐名代理关系。该章最后一节则依据这些论述,提出了在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的基本认定原则和在不同类型隐名投资中的具体认定规则,以及隐名代理制度在协议型隐名投资的股东资格认定活动中的应用。第五章则集中阐述了笔者对有限公司中隐名投资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意见和建议。该章在阐述了笔者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纠纷外其他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分类调整意见后,提出了笔者不同意通过立法确立隐名投资制度的主张及详细理由。但隐名投资不能作为法律确认的投资制度并不表示不需要立法对隐名投资进行规制。因此,在第五章的末节,笔者详细论证了通过市场和法律两方面的手段减少隐名投资现象、化解隐名投资纠纷、规制隐名投资行为的必要性和具体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