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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央和地方国资委的成立拉开了新一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帷幕,确认了国有资产三层经营管理体制。国资委成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解决了困扰中国国企改革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但是新的三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与第二层次国资经营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有必要引入法律工具予以厘清。为此本文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国资委与国资经营机构间商事信托的法律构建:第一章,笔者首先分析了国资委与国资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资委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和国资经营机构企业法人的身份。进一步分析国资委与国资经营机构间的法律模式,笔者发现其中存在国资委行政权力干扰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引入商事信托予以解决。第二章,笔者论述了信托的管理化和组织化趋势以及由此形成的商事信托的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发现商事信托的诸多法律特征与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高度契合性。商事信托独特的制度架构不但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而且可以有效隔离国资委行政权利的干扰,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第三章,笔者充分结合英美信托法和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深入分析了国有资产商事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确定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等内部法律关系,之后在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商事信托的外部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在这过程中笔者还借鉴英美信托法的合理内容对我国信托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章进一步探讨国有资产商事信托在现实中的应用。笔者通过对比商事信托与公司得出两者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不同适用范围,同时分析了国有股权信托和国有企业托管的实践,并将之纳入到国有资产商事信托的法律调整之下。最后笔者构建了信托监察人、公益诉讼等外部监管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商事信托的安全、高效运行。本文主要观点即运用商事信托来构建国资委与国资经营机构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商事信托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矛盾,并将其优秀的法律功能予以发挥。考虑到国资经营机构担任受托人存在一些弊端,国有资产商事信托在未来可以引入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