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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股东是公司的终极拥有者,股东的资信情况、利益关系等因素与公司的发展休戚相关。有限责任公司是高度自治的社会组织,显著特点即强烈的人合属性,因此,基于人合理论的股东除名制度可以应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除名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即为股东除名事由,股东除名事由的具体设计应契合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定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是我国现行法定除名事由,这一微妙的规定与股东除名制度的人合性理论基础、错综复杂的实践需求并不完全相符,因此有必要定位于股东除名制度的人合性理论基础,对接我国股东除名纠纷的司法实践需求,设计合法、合理、合情的股东除名事由。股东除名制度人合性理论突出表现为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忠实义务。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时足额以约定的方式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的义务,忠实义务是指任何股东的行为均不应背离公司的最终发展目标,不应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出现违反出资义务或忠实义务的行为等重大事由,破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是其被除名的根本原因。民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理论是确立股东被除名的重大事由的两大理论分析工具,股东除名是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的重要形式。确定股东除名事由应秉持以下两条宏观主线:(一)股东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使得保留其股东资格的意义丧失;(二)特定股东出现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的严重侵权行为且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有权将责任股东除名。借鉴股东除名的域外经验,以股东除名事由的法律基础、考量因素为基点,结合我国股东除名案件的司法实践,应规定当股东出现下列行为时,公司有权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抽逃全部出资;(二)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三)挪用、侵占公司巨额财产;(四)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五)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地位;(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七)公司章程约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