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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学》同时刊登了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和张明楷教授《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两篇文章,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探讨。随之,刑法学界也逐渐形成学派分流,展开学派之争。这正是许多刑法学者梦寐以求的在国内能够兴起的刑法流派之争,因为不同观点的争鸣,才能促使刑法学的研究探讨不断向前发展,丰富学术理论。针对刑法解释论,出现的两大派阵营:分别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形式解释论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实质解释论。选择一种解释方法,在理论上可以引领学问研究的『正确方向,在实践中更好的为司法服务。法典的条文毕竟是死的,怎样让条文蕴含的价值观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违法现象达到最恰当的切合,这是解释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更是目前司法界需要辨清方向、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一课题的目的所在,希望通过理论的分析,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目前司法现状的『E确的解释方法论。针对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这两大阵营,笔者通过广泛阅读文章,查找文献以及分析具体的司法案例等多种途径,最终选择支持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形式解释论。从中国的文化进程和司法传统来看,实质的理性一直盘踞在刑事领域内,然而形式理性却一直被忽视,甚至被冠以“法律形式虚无”主义的头衔。然而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以及刑罚本身的严厉残酷性,形式理性却恰恰是刑事领域内最应坚持的法律适用方法。因此,笔者选择支持形式解释论,认为以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形式解释论是最应得到提倡的解释方法。本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从刑法解释本身,形式解释论自身概念界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人权保障机能、刑法观等层次对形式解释论本身的精神、要求及价值与实质解释论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对形式解释论做一些补充性思考。首先界定形式解释论的基本内涵是形式判断优先,实质判断随后这样一种价值位阶,不单纯是实质论者眼里的仅屈从于条文的字面含义。无论是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的价值理性,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形式理性,还是全球化的人权发展理念以及规则功利主义的基本要求,都明确的将“规则意识”放在首位。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在提倡建设法治社会,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政策领域,就是希望整个社会秩序在规则规制的条框里,良好和谐地发展。规则意识不仅是公民要坚守的,更是司法工作者特别是刑事司法工作者最应坚持的基本理念。只有在国民预测可能性里进行的司法解释活动,才是对公民基本自由和人权的真正保障。只有当规则被尊敬和遵守时,规则才能给与我们真正的正义。希望通过本文简单粗浅的理论研究,能给予形式解释论更丰富的内容,更希望刑事司法领域内本着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将形式解释真正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更好为司法服务,也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