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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理论与我国实践结合的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与治理理论的发源地--西方国家所不同的是,有效治理的在中国的实施和实现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方式的根本差异:二是法制秩序与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的根本差异。而这两个差异,造成了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再度“失灵”。在考察治理理论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社会发展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与合作,实现社会利益的充分表达、有效协调和整合,推动社会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协同发展”的合作治理框架,并在笔者从事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和监管的研究过程中不断的予以检验和完善。由于笔者阅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本篇论文只是专门就城市公用事业中的合作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以资在具体的行业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理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制度重构与稳定的阶段。经济体制的成功改革及其释放出来的巨大生产力,对原有的社会架构和治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后发的中国的改革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工业化和市场化的重大转变,并伴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等一系列改革的丰富内容,原有社会治理的价值和秩序面临着新的要求。在这些背景下,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是“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多元合作”的混合选择和存在,同时也在经受或要经受“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治理失灵”三种混合的结果,对于地域广阔、情况复杂的中国社会而言,继续在三者轮回中修修补补,无异于是“端着明白去糊涂”,重复西方的老路而不能自拔。治理理论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明显的表现为两大差异: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方式的根本差异;二是法制秩序与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的根本差异。在对待这两个差异所带来的不适应中,不能简单的以“加强法制、促进合作、推动多元主体共治”等类似的教条在我们的实践中简单套用,甚至“削足适履”,这对于推动实践发展、改善社会治理是无裨益的。作者坚持“理论结合实践、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发展”的原则,立足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环境与主要矛盾,提出建立基于中国社会治理实际的“合作治理”理论,在多元的合作治理网络中坚持以承担公共责任和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利益和谐和公共利益发展。文章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对城市公用事业领域中合作治理的背景脉络、发展环境、继承性与发展性、价值目标、内容框架、各利益主体的表达机制、利益关系、实现机制等进行初步的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