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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理念,是指人通过法律实践和理性思维把握的决定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原则和精神。中西方通过取法自然法则以获取法的理念的方法,为我们通过对资源概念及属性的考察发掘资源社会性,进而抽象升华为法的理念提供了可靠模式和进路。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可被利用的对象性物质。对资源传统属性的认识不足以全面解决与资源相关的问题。应当把资源作为人化自然的一部分,探究其未知的社会属性——社会性,以此来确立调整人与人之间资源关系的制度,实现资源的公平、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社会性是指资源参与到社会关系中,为全社会成员所共享,资源的消耗应当使社会的福利增加的属性。资源社会性是人类基于“共同拥有一个地球”的历史事实,面临着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困惑和资源问题的窘境,在资源与人类社会的关系史中发现的。资源社会性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可通过资源的产生和存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问题的根源、影响及其解决等诸方面都具有社会性因素而得以证成。资源社会性广泛体现在资源所有权分立、资源的物质循环和权利流转、资源受益主体不断扩展以及不同时代人们的资源观上。资源社会性进入到理念范畴,符合理念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资源社会性理念是指人们在实践中通过理性思维把握到的资源具有社会性的理性观念,即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资源消耗应当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符合资源社会性要求,并由此确立起来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资源社会性理念包含着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和可持续发展三大基本原则,以及资源公平、资源效益、资源秩序和资源安全等四大价值目标。资源社会性理念只有升华为法的理念,才能达到使人们普遍遵守的效果。作为法的理念,资源社会性理念凭借其指引、调整、评价和教育功能作用于人们的资源行为,通过对社会主体之间资源权利的分配和调整,从而使资源社会性理念下的指导原则和价值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得以普遍遵守,资源社会性理念方得以实现。资源社会性理念只有通过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得以实现。对照资源社会性理念,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着资源权利配置不当、资源效益促进不力、资源保障乏力、资源秩序维护不足等缺陷,应当以宪法为中心建立公平的资源权利秩序体系,以控权为核心建立严格的资源权力监督制度,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科学的资源效益促进制度,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稳定可靠的资源安全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