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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中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域内外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首先,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受虐妇女趁施暴者睡着之际将其杀害的情形。其次,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受虐妇女杀夫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出受虐妇女杀夫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核心争议。第二部分,介绍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及其运用。第三部分,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经过梳理国内各位学者的观点,发现关于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坚持该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合法化理由。笔者将三种观点逐一进行分析。一是分析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并将其区分为时间条件缺失和时间和限度条件均缺失两种。二是对支持正当防卫的各位学者的观点整合后,发现主要争议集中在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的认定上。其中关于时间条件的分析,归纳为“持续危险说、先行躲避说、危险面临说、视为整体说”,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后认为,特定情形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根据“持续危险说”,可以认定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于限度条件的认定,对比“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后,发现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认定应以“适当说”为主,特殊情形下结合“性别说”综合判断。三是通过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第三者,而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对象是侵害者本人;受虐妇女当时无需具备不得已要件;生命法益不能成为利益衡量的对象等三部分否定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同时,以此为基础一并分析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第四部分,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完善传统正当防卫制度,解决正当防卫理论在受虐妇女杀夫类案件中的适用难题。最后,本文旨在将特定情形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纳入正当防卫体系,并主张此类案件中应当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作为一种证据考虑。从而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改变以往“轻刑化”的处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