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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和私权之间的配置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的一个理论热点,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四次宪法修正案、2005年物权法草案、2006年新《公司法》和正在酝酿修改中的《刑事诉讼法》,每一部法案的酝酿和公布,都无不蕴含着制宪理念、立法原则的争议和突破。 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制度层面的争点,反映到观念领域,就是公权与私权之间如何配置的博弈,尤其是向我们折射出了改革开放以来,公权向私权转移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的推进,关注私权法制建设的需要也就变得日益迫切。从一个公权至上转型到公权和私权并举,从根本上讲,就是解决公权和私权之和谐配置问题,尤其是从法律上,如何围绕公权和私权之配置而层层展开,从法律资源分配和制度安排上构建一种相得益彰的公私权之配置的和谐状态。本文拟从公权和私权关系的理论源起、公私权配置关系在历史上的类型、从现当代中国宪政历程窥视公权和私权的配置状况及发展趋势等三个方面予以论述。 关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配置设定,是从法制的角度思考,如何在立法上为两种权利(力)的关系设计一种平衡和和谐的模式。总结历史上公私权曾经存在的方式以及它们的利弊情况,把我们引向了公私权和谐配置的思考。由于公权和私权的存在前提、价值理念和运行的方式、适用的原则及手段是不同的,不能把公法领域强制性的原则和方法强行的适用到私法领域,也就是说两者在静态(享有的状态)和动态(行使的状态)层面均存在差异,设计和谐模式时,需要从公权和私权本身的缺陷、天性以及它们特点来思考配置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