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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给付行政的发展,推动了政府职能的扩张,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服务与给付。政府在履行给付职能的过程中,广泛地运用行政裁量权,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民众的生活。为实现政府行政给付保障功能,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运作之目的,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规制机制。现代社会中,对行政给付的法律规制应当包括实体性规制与程序性规制两个方面。因此,在传统实体性规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给付行政的发展实践,需要对行政给付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制进行探究。首先,对行政给付裁量权给予程序性的规制有现实必要性。一是政府行使行政给付裁量权,本质上仍是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其在为民众带来生活保障、服务与利益的同时,如果缺乏相应的规制,行政给付裁量权就容易遭致滥用,并引发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危及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及行政给付职能的履行,危害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发展,最终不利于行政给付的良性发展。二是我国关于行政给付及行政给付程序的法治建设较为滞后。通过简单梳理可以发现,有关行政给付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有关行政给付程序规范的层级较低、对行政给付程序的规定较为缺乏、现有的相关给付程序规定不甚合理等,无法为行政给付裁量权的运作提供足够的规范力量。三是当前的行政给付活动,涉及大量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情况,政府在裁量行政给付中的公共利益时面临诸多困境等。其次,对行政给付裁量权进行程序性规制,有其本身的优势与可能性。行政给付活动具有较为鲜明的过程性、授益性、非强制性及可参与性等,为公民参行政给付过程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也有助于对行政给付裁量权的行使形成制约与监督力量。我们在构建行政给付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制机制时,也应当符合正当性的要求,并能够推进行政给付程序的合理性等。因此,这使得对行政给付裁量权的规制更显必要,也更复杂,需要我们探究更适宜当下给付实践的可行的规制路径。结合我国行政给付的特点与现状,建构行政给付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制机制,或就值得我们思考。首先,应当借助信息公开、听证制度、说明理由等现有制度关于程序的规定,完善政府行政给付中的主要程序制度,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发挥其程序控权的功能。其次,推进行政给付程序的时间、方式、步骤、顺序等要素的规范化,增强行政给付程序的合理性与规制力。再次,构建从申请到救济的行政给付程序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给付的请求程序、参与程序、实现程序及救济程序等。对于给付程序体系的具体设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如在给付的请求程序,保证启动方式的多元化;在给付的参与程序,使知情权、监督权、评价权等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落到实处;在给付的实现程序,贯彻职能分离与便民监督等基本原则;在给付的救济程序,推进救济内容的丰富性、形式的多样性等。希望通过这样的一种思考,能够引起人们更加重视行政给付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制,探索出更多更成熟的规制路径与成果,从而助推我国行政给付制度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