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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日益多样,关系不断复杂,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多,而我国建国以来借鉴苏联强职权主义模式的民事审判方式,使法院无法迅速有效解决这些日益增多的纠纷。于是,20世纪80年代末起,我国开始逐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同时,提出应当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从此举证时限制度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正义意义重大。当前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主要规定于《证据规定》第33条至第46条,《举证时限通知》、《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中,这些规定成为法院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依据。但是由于这些条文规定的比较分散,有些规定模糊不清,加之法官受传统的一味追求客观真实的观念的影响,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在成为最具创新性、颠覆性的制度的同时,也成为最受争议的制度之一。现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着手修订民事诉讼法,并就修改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意见,所以为了能更深层次的分析举证时限制度问题,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并期望能为修订民事诉讼法建言献策,提供思路,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和国外的相关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后,提出了浅薄对策。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举证时限制度概述,简要分析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举证时限制度出现的背景,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成要件,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以及举证时限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为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域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了这些国家的与举证时限相关制度的共同点,这对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有重要启示。第三章为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是从我国的现行立法说开,厘清了我国当前对该制度的规定,说明了我国适用该制度后呈现的积极效果,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主要是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措施。该章主要从举证时限制度本身和相关的配套措施两个方面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