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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具有特色的证据制度,长期以来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和做法,强调鉴定制度的职权化,法官在整个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能真正享有和行使询问权、质证权和辩论权等诉讼权利,鉴定人无需就鉴定结论的产生过程和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进行说明,使法官无法判定鉴定结论的真伪,从而难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习借鉴法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在专家证言应用方面的经验,研究专家证人制度就成为我们完善证据法制的必要一环。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对比我国现行的鉴定人制度,从而为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可借鉴的做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三千余字。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专家证人的相关内容,包括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责任等方面。文章认为,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保持中立的诉讼立场,才能帮助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选任是专家由谁选聘并决定专家证人最后出庭作证的方式,是专家证人产生的关键。究其自身的性质而言,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是保证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专家证言的质证与认证。文章认为,专家证人制度之所以在英美法系的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其完善的质证、认证制度是分不开的。英美法系立法,通过庭前证据开示来限制使用口头专家证言并避免在庭审中进行突袭;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来进行专家证言的质证,以便法官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法官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进行审查,以确保专家证言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当然,专家证言的质证和认证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英美法系国家不断地对其证据开示及质证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可采性审查的内容和原则也随之改变。 第三部分,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了评析。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专家证人制度也不例外。文章对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评析,认为其优点在于可以通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对抗,确保专家证言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证法官和陪审团兼听则明,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其缺点则在于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增加了诉讼成本;专家证人无可避免的偏向性,容易影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文章认为,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实施程序、质证认证制度、监督机制等制度,依然是法律或实际操作上的空白,规范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制度还没有真正形成。而这些不足正是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点所在。因此,文章在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对我国的鉴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在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和完善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并且建立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以确保控辩双方权利平等;同时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确保法官基于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作出裁判,实现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