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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特有的文本用语,合理诠释黑社会性质组织既直接关系到我国“反黑”刑事政策的落实、立法初衷的实现,更事关犯罪人基本人权的保障。而合理诠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就在于合理阐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明确列举的四个特征,然而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规定的四个特征属于理论预设,且表述抽象。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容易忽视四个特征之间有机统一整体的关系,出现拼凑四个特征从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犯罪,探讨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现实状况,从现实的案例出发,将抽象的理论学说具体化,对打击、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为案例分析法,以理论联系现实,现实反馈理论的方式,旨在通过分析笔者所在地区影响较大的严某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控辩双方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争议焦点问题,就刑法修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特征做总结,并对该案的引起的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及适用等问题做出思考,以期有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笔者所在地区影响较大的严某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介绍。在案件的焦点部分,本文通过对控辩双方关于本案的控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的概括,进而得出本案的的争议焦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第二章争议焦点解析。针对本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上的问题,笔者通过刑法修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以严某浩为首的组织是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本文只对该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即在组织特征上,本文对人数限制问题以及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可否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抗辩理由等进行了探讨;在危害性特征上,对“形成重大影响”进行了探讨。第三章问题与思考。在笔者梳理此案的过程中,本案引发了我一些思考:首先是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问题的思考,包括造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困境的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间系统性整体的关系;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法修订、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以及正确对待2009年的《北京会议纪要》和2015年《北海会议纪要》,防止扩大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犯罪等。此外,查阅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书时,发现了判决书中的认定事实未说明理由和适用法律未进行论证这两个问题,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法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案外思考。本文以真实案件为基础,希望推动大家从细微着手,以小见大的解决实务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