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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以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论述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分权制衡的法律机制。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从现代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特征着手分析了“分权与制衡”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核心的论点。重点考察了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基本立法模式: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在分析两者利弊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应该选择以德日模式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将此作为展开对整个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的基础。 第二部分是股东对公司管理者控制的法律机制研究。分析了股东及股东大会权力的来源和构成,重点探讨了股东会对董事会权力的制衡法律机制,以及股东表决权的代理和信托设计。在此理论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第三部分是对董事和经理激励与约束并重法律机制的研究。论述了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董事与经理报酬的法律规制,以及董事会与经理制衡关系如何设计,并对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我国应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重视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制衡机制的设计。 第四部分论述了监事会如何有效行使监督权。侧重分析了监事的资格和任免、监事的责任和义务等。提出了若干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法律措施。本部分在考察各国不同监事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司法应着重扩大监事的职权,改善监事会成员结构,强化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部分是结语。本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认为要将现代公司分权制衡的法律机制贯彻于我国国企改制中,举步维艰,任重道远。我国目前国企改制中,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首先依赖于我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上,才能依照现代公司分权制衡的理论,通过对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安排,使得公司分权制衡的科学性、有效性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