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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理论最早是在研究殖民地统治模式时提出的,后来学者发现法律多元存在的基础是文化的多元,因此将视角转向殖民地之外的西方国家。正因如此关于法律多元又延伸出了一条研究路径。在研究非殖民地法律多元问题之外,又有学者用全球化的视角审视法律多元问题。基于不同的视角,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关于法律多元的不同理论。法律多元产生的根源在于文化的多元,西方多元的文化也为西方学者研究其自己的法律多元问题提供了素材。我国学者将法律多元的理论引入后开始审视我国的法律多元问题,但是学者们在研究我国的法律多元问题时却有不同的见解,不单单是在历史上是否存在多元问题有不一样的看法,就我国当下的法律多元存在与否也未能达成一致。第一章对国内关于法律多元观点进行了梳理,发现国内关于法律多元认识的分歧主要反映在对法律多元中的法律是否和国家主权具有必然联系上,一方认为因为法律在本质上的国家属性决定了法律的一元特征,一方认为对法的概念应当作出一个相对宽泛的解释,并且法律并不必然和国家主权相联系。正是因为这种关于法律多元的判断标准的不统一才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为双方所立足的法的概念本身不同。第二章主要是对于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多元的解读,由于法律在本质上是文化的一种体现,所以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必然导致不同的多元法律文化,也就是法律多元。西方中世纪的法律多元还呈现出了不同于其它地方法律多元的特征。即教皇权威和国王权威的多元权威的存在,正是因为西方多元权威的存在,并且各个权威主体也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双方在长久的斗争中都发展和完善了自己,最终形成了具有中世纪西方法律文化制度特点的法律多元。并且这种法律多元的状态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西方的法律多元是特定历史时期,在特定环境之下产生的具有典型的区别于其它地方的法律文化。第三章说明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法律多元问题,并就法律多元和中国的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主要通中西方关于法律多元的解读和梳理,对中西方的法律多元和传法律统进行对比,比较中西方在法律多元上差异性,并试图探究法律的“一元”或“多元”状态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这种状态对于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形成所具有的潜在的影响。第五章就我国是否存在西方法律多元问题进行分析,我国有学者认为的法律多元更应该被认为是规范的多元,因为“民间法”和“习惯法”,包括“宗教法”在我国都没有像西方一样的客观环境,西方的法律多元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对西方现代法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法律多元是对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环境之下的法律文化的判断。显然西方现代社会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法律多元存在的客观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西方法律多元对于人们关于“法治”、“自由”等的认识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西方传统社会中多元权利主体的存在,并且各个权利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独立和竞争的关系,所以就会形成界限分明的势力范围,在各自的势力范围之内,又会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存在。这种法律多元的局面不同于非洲殖民时期的多元法律治理模式。而在中国因主权的一元性,在一元主权之下,只能有一种和主权相联系的法律的存在;但是国家的发展和管控仅靠国家法律是很难实现的,所以在国家法之外存在着和国家法并行的规范体系,并且这些规范体系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国家包容,甚至是“放任”这些规范体系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这些规范体系也在无形中维护着国家的统治。这种“熔融”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特征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律多元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