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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以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证券监管体制。该体制解决了中国旧有证券监管体制分散性和地方性两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体制的内在弊端,同时也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吻合。但是该体制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弊端。从代表政府行使证券监管权的证监会来看,其存在如下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独立性不够;权力配置不合理,准立法权过大而执法权不足;对证券市场监管过度,监管手段行政化、政策化;对证监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自律监管来看,自律组织地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地位不独立,证监会从人事、日常管理等方面控制了自律组织,导致自律组织无法有效发挥其一线监管功能。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是中国证券监管体制诸多阀题的根源。政府过度介入证券市场监管使证监会负担了与其性质不符合的职能,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服务。为了完善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本文首先进行了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认为政府监管应限定在市场失灵且能有效克服这种失灵的领域。为此,证监会应积极进行职能转换,放弃国有股东代理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并实现其监管的市场化。在此基础上,应将证监会性质定位为直属国务院的行政机关,并由法律直接授权其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通过将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分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规范证监会准立法权的行使;赋予其足够的执法权力。
对于自律组织,法律应明确规定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性质,同时证监会应放弃对自律组织人事和日常管理的控制权,增强自律组织的独立性。为了使其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还应赋予自律组织足够的一线监管权,主要是调查权和处罚权。在将来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后,应由证券业协会行使相应的监管职能。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本文还构建了对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前者可从权力行使程序化和提高透明度入手;对证监会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司法审查,而对自律组织的外部监督则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