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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收入归属微观上与其自身税制结构和属性,宏观上与国家财政体制都是息息相关地,当前的消费税改革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一门单行税法进行改革,首先应该明确其立法目的,追溯其源头,探寻立法者立法时的本意,然后结合时代发展赋予的新的内涵,对其功能予以重新检视和定位,消费税法改革亦如是。从原始的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消费税随着社会发展逐渐衍生出调节居民收入、纠正负外部性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三大职能,对消费税收入归属的改革探讨离不开对这些功能的分析研究。而从消费税的具体税目设计来分析,基本上也和消费税所发挥的各大职能相对应,因此随着消费税职能的演变,消费税在探讨收入归属的同时,也需要对消费税的税制要素从内部进行重新设计,以更符合现代消费税法的需要。消费税无论作为中央税、地方税,抑或是央地共享税,其在税制改革中都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集中体现在需遵循税法上的各大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等,应当注重实现改革途径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如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当今依法治国和税收法定的时代背景下,更应当注重成文单行税法对消费税整体的引领作用,应注重防止行政机关的“二次立法”;除此之外还应遵循政府间财政关系中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我国央地税收利益处于失衡的局面,地方财政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将目前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对地方予以分成显得尤其重要。鉴于消费税不符合地方税的法理属性,以及通过对前述三种消费税收入归属的模式进行详尽比较分析之后,我国将消费税定位为央地共享税更为合适。在众多诸如比例共享、附加共享、税基共享的消费税央地共享机制中,通过对各种共享机制的比较分析,应采取税基共享的方式较为适宜。按照消费税的税目在央地之间予以分成,将汽车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合并列入地方税基,将烟、酒、成品油划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基,将除成品油以外的环境类消费品和高档商品列入中央税基。还应当明晰征税环节的选择在消费税收入归属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主张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零售环节,与央地间税基分享模式的具体税目构建相协同。另外,若要建立消费税央地共享的税收制度,应当对消费税的税基进行“扩围”与“缩减”,对消费税的税率予以科学的设计,还要注重消费税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的税际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