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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有关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方面的问题总是格外引人瞩目。基于历史和现实各方面的因素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了侦查、检察、审判和鉴定职能互相混同的乱象,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鉴定领域加强统一管理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仅侦查部门可以保留鉴定部门,虽然此规定对鉴定领域后来的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来已久的“侦鉴一体化”体制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侦鉴一体化”符合特定时期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之需,侦查部门内设鉴定机构满足侦查过程中对刑事鉴定及时高效保密等的要求,且侦查部门实力雄厚能够承担起庞大的刑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此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侦鉴一体也因为缺乏有效监督,鉴定程序和鉴定主体管理的不统一等问题饱受诟病,自侦自鉴的局面也被指易导致冤假错案,违反鉴定的中立性也会导致引起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而环顾世界,建立侦鉴分离制度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司法公正,保障鉴定的客观中立,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曾对侦鉴一体和侦鉴分离有过争论但基本确定了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必须进行侦鉴分离的大方向,因此本文将对侦鉴一体化制度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应当如何在未来建立侦鉴分离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概括而言,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对侦鉴一体化产生的问题以及建立侦鉴分离制度的改革思路展开讨论。首先,第一章探讨刑事司法鉴定之基础理论,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说明研究的范围和背景。在内容上先强调良好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能够反映出一国的法治建设程度,有助于一国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一国国家进步和社会安宁,然后对构成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石进行明晰,确定其范围,揭示其本质,循序渐进开展研究。进而介绍分析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中仍存在的问题,尤其凸显的是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刑事司法鉴定领域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因此我们更需要正视实践中存在的如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中侦查与鉴定融合不分等问题,引出后文。其次,第二章分析现阶段刑事司法鉴定体制中侦鉴一体化的问题,客观评价其价值和弊端,并将其与侦鉴分离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明确侦鉴分离的改革方向。在内容上先具体介绍侦鉴一体的概念和内涵以及特点,并对这一制度综合评价,进而客观评价其弊端,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而首当其冲要做的就是改革“侦鉴一体”制度,再介绍侦鉴必须分离的制度内涵,侦鉴分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的现实,对比两个制度在二者间重新作出有利于国家有益于人民的选择。再次,第三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侦鉴关系进行考察,分析其侦鉴关系模式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汲取有益经验。内容上主要分为两部分: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选取民法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分别展开分析,介绍其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方面的独到之处,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各有不同,但是依然能从其中获得可以为我所用的有益经验等。最后对于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与争议,通过对域外不同法系国家侦鉴关系的考察得出解决方案,充分利用其优势、认清劣势,抓住实质,结合中国的实践和法律传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最后,第四章提出改造侦鉴一体确立侦鉴分离的对策,强调改造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我国实际理清改革思路,明确侦鉴分离的建设原则和具体办法,最后对未来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