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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门槛,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而且允许分期出资。新公司法所设置的出资制度,无疑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及发展要求。但在这种制度下,如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公司法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在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出资的形式以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极其原则、简单,未能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股东的出资违法情形做出具体而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未能建立起出资违法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因此,如何构造出资违法的民事责任体系是一个值得进行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本文从出资责任的制度环境、出资义务、出资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出资责任的制度体系四个方面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责任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第一章,法定资本制下的出资责任制度。本章从对法定资本制及法定资本制实现机制的分析入手,认为我国在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法对出资行为的调整主要有两种手段即:以验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制度为主的事前调整;对出资违法行为中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追究为主的事后规制。认为事前调整不仅实效不尽人意,而且需要支付较大的制度成本,因此我们必须调整思路,将对出资违法的规制由主要依靠事先预防转向以出资责任为主的事后调整。第二章,出资责任的前提——出资义务。本章首先对出资义务的性质做了分析,认为出资义务属于契约义务;然后从出资形式、出资的履行、出资的评估与验资三方面阐述了出资义务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做了类型化分析,把出资违法行为归纳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两种。本部分还对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阐述。第三章,出资责任的理论基础。首先阐述公司和公司法的性质,为认识出资责任提供一个契约的视角;然后对出资行为进行了分析,得出出资行为的契约性质;最后分析了出资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为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代位权理论和法人格否认理论。第四章,出资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本部分从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人对其他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的责任、出资人对公司的责任、出资人对债权人责任三方面对出资责任的制度体系进行了建构。另外,本部分还对股份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出资责任与诉讼时效两个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