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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电子证据也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电子证据有其自身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证据的特点,其有着专业的技术性、易更改性、以及操作上的便捷性等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随着电子证据出现的比重逐年增加,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系列问题也逐渐关注起来。尽管我国目前有许多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效力地位不统一、且分配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中,使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判断和审查认定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法官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定性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构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相关收集、保全和审查认定规则,确定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子证据的特征出发,通过揭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引发的相关问题,分析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从证据的证明力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入手,并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和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图合理制定适用于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则。在对电子证据相关规则进行规范时,首先应当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充分考虑电子证据在取证方面的特殊性,避免发生侵犯隐私的行为,其次应当合理保障电子证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电子证据保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辅以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体系的配合,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实践提供有力协助。本文对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则研究共分四章进行论述,首先,文章通过对实践当中有关于电子证据的典型类型化案例进行分析,找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快播案、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信用卡诈骗、洗钱案。通过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其他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例的研究,本文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理解不清,未能统一电子证据的内含和外延;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查证相较于传统证据更为困难,且受制于科技手段的使用,电子证据有时并不能够被有效的采集和查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需要审查认定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科技知识,使得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过程可能会受到限制;电子证据较传统证据更容易发生被篡改、损毁等的情形,其存储形式具有一定的脆弱性;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程序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容易影响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等问题。第二章主要是通过研究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其特殊属性找到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通过近年来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的定义等可以发现,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殊属性: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即电子证据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因此它无法独立的有形的呈现出来,而是通过不同的介质展现;其次是电子证据的科技型和不稳定性,即电子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孕育而生的新兴事物,其从表现形式、收集过程和审查运用均与现代科学技术的使用密不可分,同时电子证据的科技性也使得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更易遭受攻击或者被篡改和破坏;最后是电子证据的可恢复性,即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予以修复或复原,同时,电子证据易于拷贝的特征也降低了其遗失的风险,而传统证据由于原件数量有限,在原件遗失后往往难以补救或证明效力需履行其他补救措施。第三章主要是分析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和审查认定中所出现的问题,总共分为三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其过程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获取完整度问题、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法律规制不够全面、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等;其次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及保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法律制度的缺失、电子证据保全方式的规范等;最后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及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问题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对电子证据法律规则提出思考和立法建议。首先,应当合理划定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具体而言,在取证时,应当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没有必要或者可替代电子证据不应重复取证;在电子证据和载体无法分离的情形下,办案机关不应当对与案件无关的文件和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在取证过程中获得的与取证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相关的电子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证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应当保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如考虑设立宽严适当的电子证据取证的审批程序、在采用特殊手段对电子证据加以取证时,应当严格遵循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保障电子证据在具体取证时符合专业的特征;再次,完善电子证据保全链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如构建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专家保全认证制度、考虑建立电子证据保全的统一标准和程序规范、鼓励个人和企业加强电子证据的保全意识;最后是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体系;包括强化鉴定人员专业知识储备、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鉴定标准、完善有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