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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危险货物瞒报的危害,多发的因素,以及现阶段难以根治的原因。提出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负严格责任,但对危险货物瞒报引发损害赔偿,无论是托运环节的发货人,外贸公司、货运代理或者运输环节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均有可能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因危险货物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从法律制度角度解决危险货物瞒报问题,提出了建立危险货物流向登记和备案制度、适当增加承运人在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义务、限制承运人拒绝载运危货权等五项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