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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作为一种能够提高社会效率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应用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小到悬赏寻找遗失物、发布寻人启事,大到某些企业重金向社会征求设计方案、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随着悬赏广告使用领域不断扩大、使用频率不断加快,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或者广告发布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拒绝支付酬金,或者广告发布人以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否认悬赏广告的成立。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始终没有针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规范拾得遗失物法律关系时,附带涉及到悬赏人有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悬赏广告中承诺的义务。那么拾得遗失物之外的悬赏广告性质如何?悬赏广告何时成立?成立之后悬赏人和行为人之间又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些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未作出规定,而对悬赏广告纠纷的处理必须以此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本文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悬赏广告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和学理两个方面明晰了悬赏广告的涵义;其次具体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阐述了悬赏广告的相关学说,并给出了评析。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首先阐述了悬赏广告的成立方式;其次探讨了悬赏广告成立的主体要件,具体剖析了广告发布人和悬赏广告发布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三章具体探讨了了悬赏广告的效力。首先从义务性质和权利属性两个层面论述了悬赏广告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其次探讨了悬赏广告发布人的撤回权;最后从报酬请求权的认定、报酬的计算标准等方面详细分析了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