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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利技术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专利许可已经逐渐成为实现专利商业化、产业化的重要方式。在专利许可中,一方面,专利权人将其独占享有的专利实施权授予被许可人,自然有权利要求被许可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并就专利技术的实施设定相关的条件。另一方面,专利被许可人在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从专利许可中获得合理收益,这种收益既取决于专利技术实施的效果,也取决于向专利权人支付的许可对价和事先设定的许可条件。然而,在专利许可交易过程中,专利许可人并没有尊重被许可人获得合理收益的权利,反而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专利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缺失,不单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而且也会阻碍我国经济对外交往。为此,我国需改善专利被许可人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提存条款,建立类似物权的专利被许可人保护和诉权约定制度。论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部分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试图把专利被许可人置于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两端来衡量权利保护。论文分五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概述了专利实施许可在专利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谈到专利被许可人在专利技术交易中的劣势及对被许可利益保护的意义。第一部分,通过将专利实施许可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比较,突显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点,并对专利许可合同条款进行了重点阐释,引出专利许可合同的契约自由与限制。从专利许可的理论基础着手,根据专利的原则及利益平衡理论指明专利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方向。第二部分,重点关注专利被许可人的地位。说明了保护专利被许可人的必要性,特别是基于我国国情,急需加强专利被许可人权利保护。结合专利被许可人的实证分析,指出了专利技术交易中对专利被许可人权利的具体影响。第三部分综述了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地区对专利被许可人的相关规定,并在立法模式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从我国现行国内法分析,提出了对完善专利被许可人权利保护的思考,建议我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提存条款,建立类似物权的专利被许可人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