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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国家援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对国内特定地区或特定产业给予的补助。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如何协调国家援助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是国家在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主要借鉴欧盟相关反垄断法治经验的基础上,论文将这一“国家援助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实体法问题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清晰地界定“国家援助”的概念。在欧盟条约第87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准确地把握“国家援助”的内涵与外延,有必要界定“援助者”、“受助者”、“援助方式”和“援助后果”的内涵,并确立其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中国化的“国家援助”概念。其次,深入地分析国家援助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有必要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承担部分企业运作的成本、给予优惠措施以刺激投资等;而且,竞争法的制定、修订、执行与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竞争政策又必须与产业政策、社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相协调;再者,就弹性的反垄断法而言,限制垄断与垄断的适用除外并行才能在实质意义上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另外,国家援助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合理存在也与世界各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再次,系统、完整地阐述欧盟国家援助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具体类型、适用条件和范围。欧盟国家援助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分为自动适用除外的国家援助、一般适用除外的国家援助和适用除外的特殊行业的国家援助。可以在学理上将其概括为行为国家援助适用除外和行业国家援助适用除外两大类。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国家援助适用除外的反垄断法实体问题的立法框架。建立一个以反垄断基本法为原则规定、以反垄断行政法规为执行依据、以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规章和解释为补充的国家援助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实体法框架,其中将可以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国家援助分为行为国家援助和行业国家援助。对于行为国家援助,可以细分为自动适用除外的国家援助行为与须经反垄断执法机构个案审查确认后适用除外的国家援助行为;对于行业国家援助,应适用于传统的农业、交通、钢铁、造船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