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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交易形式,在交易性质上既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集团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和利润,进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诸多负面作用。Johnson等(2000)提出“掏空”(Tunneling)的概念来描述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占现象,其中提到关联交易便是“掏空”的诸多途径之一。关联人在利已动机的诱导下,将关联交易作为调节利润、转移利益、操纵股价的有力工具。因此,对关联交易的治理便成为各国资本市场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研究关联交易的治理问题,系统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变迁历程,并对监管效果进行实证检验。文章首先在理论上寻找关联交易这类交易形式需要政府介入的依据,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法与金融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答案。继而为揭示政府监管制度与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特征的相互影响,文章运用博弈论工具对政府监管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推导,分别以静态和动态的观点采用多个博弈模型对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行为的关系进行研究,从理论上验证了关联交易监管政策变化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企业的行为也对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影响,即企业的行为作为反馈机制影响后续的政策制定;随后对我国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从法律规制、会计管制、证券监管的角度进行了梳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是随着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反之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可见中国的实际支持了理论分析中企业与政府间的博弈过程。通过梳理1997年以来监管机构出台的一系列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可以发现,其所涵盖的监管措施(事前监管)主要集中于:对关联人或关联交易行为的界定、价格规制、数量规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违规措施等几大方面。将关联交易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发现,在监管环境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关联交易依然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东偏好的交易方式。进一步用关联交易中的资金往来数据展开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随着监管程度的加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借出和借入的数额均有所增长,但是借出增长的幅度要低于借入增长的幅度,因此关联方净占资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资金借入的数额呈显著增长态势,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资金借出呈显著下降态势,因此控股股东净占资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可见,关联交易监管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实施的利益侵占。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事后监管主要是指对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事后处罚机制,也是政府对关联交易进行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2001--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事项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通常会由于关联交易审批授权程序违规、未及时披露、隐瞒披露关联关系、重大遗漏、虚假披露、关联方占资及违规担保等原因受到处罚,其中存在审批授权程序违规、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大股东占资行为的企业占了违规总体相当大的比重。就信息载体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在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违规。就监管主体而言,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财政部都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进行事后监管,采取公开批评、公开谴责、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乃至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通过对违规事项的市场反应所作研究发现,事后监管起到一定作用。投资者对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内部通报批评、和市场禁入这四种处罚形式均有所反应,对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反应尤为强烈;对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重大遗漏、大股东占资、及授权审批程序违规反应非常强烈;与其他监管机构相比,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处罚公告具有较强的威慑力。针对违规关联交易企业为样本所作实证研究发现,关联交易违规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的财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出现期间费用及销售收入异常增长、资产质量恶化、负债水平增长的企业更有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违规。考虑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对关联交易的影响时,不仅要看股东的持股比例,更要关注、识别股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有多家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要格外注意。另外,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可以有效地遏制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外部审计监督、企业是否跨地上市、企业面临的产品竞争市场等外部治理环境均可以为监管者或投资者判别企业关联交易行为提供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例如,建立严格的上市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控制;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分类监管,为关联交易的事前和事中有效控制建立保障;确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论文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制度设计:首先,应本着成本与效益平衡兼顾的制度设计理念;其次,在各监管主体之间进行权力与责任的分配,要特别注意对关联交易的会计管制和证券监管的协同改进;另外,要建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有效控制和监督机制,以及事后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