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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为了解决民间存在的溺婴问题,保护婴儿的生命权,维护社会的秩序,在各地纷纷设立育婴堂,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从清初育婴堂建立伊始,中间经历了由官绅首办到官方主办再到官督商办的形态,其组织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变化与完善。本文首先从育婴堂的产生背景入手,介绍了清代存在的溺婴现象和原因,以及官方和民间解决溺婴问题的对策;其次,重点阐释了清代育婴堂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中央原则性法律指导和地方具体性法律规范,而中央原则性法律指导主要有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及《户部则例》中的相关规定,地方具体性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育婴堂的具体章程之中,本文试图从这两个层面来探析法律规制对清代育婴堂运作产生的影响;再次,本文论述了清代育婴堂在法律规制下的具体设置,包括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和管理组织,人员有乳妇、管理人员和医生等,经费主要来源于朝廷的拨款、民间的施捐和收取的租息,而管理组织主要存在轮值制和董事制两种形式,通过这些设置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规制下育婴堂有关人、财、物、事的具体安排。以及法律规制对育婴堂运作产生的效果,其中有正面的效果,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最后,分析了法律规制对育婴堂运作的重要性和法律规制对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的合理规划,以及对当今“婴儿安全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