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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1946年在世界卫生组织章程首次这样确认健康权“获得最高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从宪法的角度来研究健康权,保护健康权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健康权并不包括与健康相关的一切事宜,是公民在躯体和精神正常运行的情况,获得国家健康保健的权利,国家应当成为健康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利用尽可能的资源为实现公民健康承担给予必要健康服务的责任。健康权是一项宪法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从宪法层面上确认健康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国家是健康权宪法保护的主要义务主体。宪法保护健康权,防止公权力非法侵害,“入宪”应当是健康权保护的第一步,国家机关遵守宪法义务是必然要求,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