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的发展迅速,p2p网络借贷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涉及案件的金额越来越大、受害人人员数量越来越多,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安全,不利于金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金融安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衍生出的新兴的产品,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不仅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满足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其规范运行和良好发展必然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保障金融行业发展安全,建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则必须全面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基于此对浙江省p2p网络借贷行为涉及犯罪的现状及犯罪认定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同时反映出整个行业的p2p网络借贷行为涉及犯罪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网络借贷行为的概念指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现阶段网络借贷行为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纯中介模式,担保交易模式,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提供资金,借款人从平台上申请的模式。网络借贷行为具有投资门滥低、收益稳定,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风险分散化,对象平民化,参与主体广泛,参与方式网络化,交易效率高等特征,这些特征导致网络借贷行为一旦发生犯罪,受害人对象广泛,数额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网络借贷行为可能存在利用网络贷款进行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利用p2p网络贷款洗钱,利用网络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法律风险。在司法大数据的背景下,通过对浙江省148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对p2p网络借贷行为以及其构罪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网络借贷行为中普遍存在虚假宣传,且部分平台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分,融资资金用途不一,这些情况使得实践中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存在民间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不清,“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不清,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为了打击犯罪,还容易造成打击力度太大,将普通人员也认定为犯罪而导致的共同犯罪范围较大等问题。针对上述p2p网络借贷行为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即在认定罪与非罪时,将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着手行为;企业正常经营资金链断裂的,应由民法或者行政法来规制;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以及其形成的资金池的法律性质进行判断时应审慎。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时,应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在共同犯罪中不应将普通员工也定罪,否则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