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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提上日程。2020年1月17日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更是为该基金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该管理办法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定义为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其特征为公益性、来源广泛性、补充性,其构建原则包括政府主导、污染者负担、公众参与、市场化等原则。但是我国目前关于该项基金的法律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政府债券、以政府企业合作模式为代表的商业化运作等,存在着过度依赖财政拨款、商业模式不成熟以及追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与我国相比,美国超级基金资金来源更广泛,包括环境税、环境责任保险、向责任人追回的费用、高额罚金等。我国可借鉴其广泛的资金来源渠道,如环境税费、罚金并且贯彻污染者负责原则。对于美国超级基金制度出现的环境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弊端,我国可吸取经验教训,对污染企业进行分级、合理征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运营规则中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启动情形及管理方式等,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概括性、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如采取绩效管理的具体考核方式与标准等问题就需要各省市进一步细化。美国超级基金的管理机构明确、运作制度较为完善,并且建立了《国家优先防治污染现场顺序名单》制度,但存在着基金管理分散、资金使用低效、缺乏相应预算程序等问题。因此我国可借鉴其名单制度,并且加强基金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超级基金中的相应问题。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监督制度目前规定了监督机构、监督内容及处罚方式等,但仍停留在概括性规定上,缺乏具体责任监督体系。美国超级基金的监督体系分为国会监督、监察长监督以及公众监督,但是由于没有进行严格的预算审查导致资金浪费严重。因此我国应当在基金设立、管理过程中发挥财政部门等监督的作用,加强基金预算审查。我国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可从资金筹集、运营、监督制度三个方面入手,其中资金筹集制度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推广政府与企业合作的商业模式以及引导社会出资。运营规则中需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启用情形、使用范围与流程。监督制度中应明确监督部门及职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