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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根本前提和财力保证。其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所有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需要各监督主体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基金安全。近年来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结余额不断增加,对基金安全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一直被视为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首要宗旨与最后的防线。在基金监督工作中,各监督主体持续强化对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形成了以行政监督为主,同时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于一体的基金监管体系。各监督主体通过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实现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大为减少。但目前也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量滞后于监管实际需要,导致了部分监管主体发挥作用有限,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完全杜绝及基金结余贬值严重等问题。目前山西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基金监管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存在基金监管空白,同时现有监管法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部分基金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完善,监管人员职业素质有待提高;财政、审计、社会监督发挥作用有限;基金投资不规范,基金结余贬值严重等。针对这些问题,主要从4个方面来完善基金监管。首先,要完善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规建设,加大现有法规执行力度,杜绝基金违规行为。其次,要加强基金的内外部监督。在内部监督上,要加强基金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素质。在外部监督上,要扩大财政和审计监督范围,同时更好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再次,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机制,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最后,要加强基金监管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保证其符合基金监管的业务需要。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配备以充足的基金监管人员,同时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基金安全,达到基金监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