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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证据更加容易通过电子数据来留存。然而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现行法律制度未作统一规定,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判断缺乏相应的参考规则,使得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参差不齐。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认定电子数据的“三性”以解决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纠纷成为一个法律难题。通过分析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数据在实务中的特性,并结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本论文以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运用为研究视角,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及认定规则进行了系统研究。按照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主流理论,分别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现有认定规则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电子数据认定规则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提出了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通过案例统计分析了电子数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趋势,并对实务中法官就电子数据的认定态度做了统计和分析,进一步提出了知识产权实务中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定三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结合新法规定,探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民事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以及技术认定规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完善现有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一般规则的意见,并分析了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及第三方保全平台两种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关于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定。具体分析了合法性认定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普遍性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保障问题以及证据保全体系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构想。本部分还针对实务中较为典型的三种取得方式不同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合法性分析。第四部分是关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认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在关联性方面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没有显著区别,因此本部分首先对近年来学界提出的电子数据的”双联性”特征进行了界定,在分析了电子数据的五大关联性后,从关联性认定的技术方法角度厘清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中的电子数据关联性认定规则,提出从完善取证制度的角度来提高电子数据关联性认定效率。